案件背景
这些人实现了上下游全链条配合,线上线下一体化盗取、查询车辆停车信息业务。这一团伙总计获取停车信息超过2万条。
黄健伦长期从事“贴G手”工作。而“贴G手”,就是根据获取的车辆位置信息,将GPS定位器安装在指定车辆下方,实现对车辆行踪的精准定位。
黄健伦接触到了谢荣明,李旭等人。李旭开发出包括“JTC”在内的多款软件,这实际上是一款爬虫程序,可以针对具体的停车平台,绕过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,进行数据“抓包”,非法获取“捷停车”等停车平台系统保存的公民车辆即时停车位置信息。
法律分析
《数据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,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”为避免数据泄露造成进一步的损害,平台企业应该严格遵守。
如果平台在发现数据泄露之后,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或是念及自身商誉等原因也未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,发生二次乃至多次数据泄露,或者造成次生、更严重危害的发生,那么平台企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同时,平台企业也要严查或者配合执法、司法机关调查是否有内部人员恶意泄露或窃取数据。
该案件涉及不法分子利用过API接口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取停车信息。只要API接口存在未授权访问漏洞,不法分子可以使用大量IP(一般通过IP代理平台购买获得)持续对查询系统进行攻击,这样可以实现随时“寻车”的目的。
涉及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。
《数据安全法》第三条明确了数据处理的概念:“数据处理,包括数据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。”
第二十七条规定,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,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,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保障数据安全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,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,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。